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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1-03 15:38:05  来源:红花岗区编委办  作者:本站编辑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编办字〔2013〕66号

各市(州)编委办:

     近期,我们发现我省个别市在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越权确定相关机构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在我办指出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收回文件进行修改后再重新印发。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特重申相关规定。

     1、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 35号)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副县(处)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省。并且还明确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 22号)再次重申,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入、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经省编委领导同意印发的《关于严格审批新设立事业单位的通知》(省编办字[2012] 142号)相关规定执行。最近,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电话通知稿》(中编密发[2013] 21号)要求,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不得突破总量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在中央正式通知下发前,各地按照此精神,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各市(州)编委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主动向市(州)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汇报并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

 各市(州)编委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主动向市(州)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汇报并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为市(州)党委、政府把好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的关口。要加强机构编制工作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各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意识,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各地在印发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内容,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